朝鲜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
朝鲜很早就建立了人民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。
主体35(1946)年6月24日,朝鲜颁布《北朝鲜工人、职员的劳动法令》,规定要研究并制定关于年老的工人和职员发年恤金的条例问题。根据这一法令,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通过决议《社会保险法》,决定向老年人发年恤金,其比率也规定得比较高。
在激烈的祖国解放战争(1950年—1953年)时期,朝鲜内阁通过《关于国家社会保障》的决议;在战后国家经济情况困难的时候,也发布内阁决议《关于国家社会保障的规定》,采取措施增加国家开支,安顿了老年人的生活。
其后,朝鲜不断加强和发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。
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》(1972.12.27)和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保健法》(1980.4.3)明文规定,对所有公民实行完全的免费医疗制,特别是负责照顾年老的病人,使他们充分地享受免费医疗的待遇。朝鲜还颁布各种法令,实行让国家完全照顾老年人的健康和生活的人民性政策。
主体96(2007)年4月,朝鲜通过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老年人保护法》,从法律上保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权益,尊敬他们,给他们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。
朝鲜已经为保护老年人建立了井然的机构体系,致力于保障他们的权益和生活条件。保护老年人的主要机构有朝鲜老年人保护联盟中央委员会、朝鲜老年人后援基金、朝鲜老年人文化艺术协会等。